77.關於立法院公聽會之舉行,下列何項正確?
(A)立法院院會為審查議案,得舉行公聽會
(B)邀請何人出席公聽會,由程序委員會決定
(C)應邀出席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
(D)不得邀請政府人員出席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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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2), B(128), C(747), D(18), E(0) #132204

詳解 (共 5 筆)

#384087

(A)各委員會為審查院會交付之議案,得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舉行公聽會。
(B)
前項出席人員,應依正反意見之相當比例邀請,並以不超過十五人為原則;其人選由各委員會決定之。
(D)
公聽會以各委員會召集委員為主席,並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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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074
第 56 條公聽會以各委員會召集委員為主席,並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 員出席表達意見。 前項出席人員,應依正反意見之相當比例邀請,並以不超過十五人為原則 ;其人選由各委員會決定之。 應邀出席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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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831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4條:各委員會為審查院會交付之議案...得舉行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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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3435
公聽會->各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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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698

這題為什麼不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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