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民事訴訟法第 209 條規定:「法院調查證據,除別有規定外,於言詞辯論
期日行之。」此為下列何種原則之具體規定?
(A)自由心證主義
(B)公開審理主義
(C)直接審理主義
(D)訴訟經濟原則
統計: A(22), B(91), C(402), D(28), E(0) #3427837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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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義: 指法官在判斷事實真偽時,不受法律預設的證據價值規則所拘束,而是根據在言詞辯論中對全辯論意旨及證據調查結果,依其自由心證(良心和專業判斷)來決定。(民事訴訟法第2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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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 自由心證是法官在證據調查「之後」進行的內心判斷過程。而第209條規定的是證據調查「如何進行」的程序。雖然兩者密切相關(直接審理是形成自由心證的基礎),但第209條本身是直接審理原則的體現,而非自由心證原則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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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 222 條 1 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 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3 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 4 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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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義: 指訴訟的審理及裁判的宣示,原則上應對公眾公開,讓全民監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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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 因為言詞辯論期日是公開的,所以在言詞辯論期日調查證據,也附帶地實現了公開審理。但是,第209條的立法核心目的並非「為了讓公眾看見」,而是為了讓「法官親自看見」。因此,這不是最直接、最核心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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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義: 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包含兩個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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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上的直接性: 做出判決的法官,必須是親自參與言詞辯論、親自調查證據的法官。法官不能只看書面卷宗或聽取他人報告來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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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上的直接性: 法院應盡可能調查最原始、最直接的證據(例如直接聽取證人證言,而非聽取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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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 第209條規定「法院調查證據,除別有規定外,於言詞辯論期日行之」,這正是「形式上直接性」的最重要體現。它要求做出判決的法官,必須在法庭上親眼看、親耳聽證據的調查過程,親自感受證人的表情、語氣,親自檢視物證,從而形成最直接、最準確的心證。這就是直接審理原則的核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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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 209 條 法院調查證據,除別有規定外,於言詞辯論期日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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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義: 指訴訟程序應力求以最少的時間、勞力、費用,來達成解決紛爭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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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 在言詞辯論期日集中調查證據,有時可能符合訴訟經濟,但並非絕對。有時將證據調查與言詞辯論分開(例如,先進行鑑定),反而可能更有效率。因此,第209條的立法首要考量並非經濟效率,而是審判的公正與準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