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最高法院之判例見解,下列何者敘述為正確?
(A)甲乙丙三人共同謀議進入丁宅竊取財物。行竊當日,乙、丙二人進入丁宅,甲則是在二公里外的
超商等待。若乙、丙有突發事件,即刻驅車前往將其二人載離現場。乙丙順利竊得財物,步行離
開丁宅一段距離後,始由甲開車載走。甲乙丙三人成立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4 款結夥三人竊盜罪
(B)甲乙丙三人攜帶兇器且結夥竊取丁之財物。甲乙丙均成立兩個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之加重竊盜罪
(C)甲擬破壞乙宅的門窗進入行竊。正當準備破壞之際,隨即被屋內的乙發現。甲隨即快跑離開現場。
甲成立刑法第 321 條第 2 項之加重竊盜未遂罪
(D)甲在公寓大廈的樓梯間竊取置於乙宅門口的雨傘。甲成立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1 款侵入住宅之
加重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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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4), B(150), C(46), D(315), E(0) #1895383
統計: A(144), B(150), C(46), D(315), E(0) #1895383
詳解 (共 8 筆)
#4031397
結夥三人要是 在場的 (門口把風算是)
兩公里 其實蠻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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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1833
按刑法分則或刑法特別法中規定之結夥二人或三人以上之犯罪,應以在場共同實施或在場參與分擔實施犯罪之人為限,不包括同謀共同正犯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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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1830
76 年台上字第 2972 號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其所謂「住宅」,乃指人類日常居住之場所而言,公寓亦屬之。
至公寓樓下之「樓梯間」,雖僅供各住戶出入通行,然就公寓之整體而言,該樓梯間為該公寓之一部分,而與該公寓有密切不可分之關係,故於夜間侵入公寓樓下之樓梯間竊盜,難謂無同時妨害居住安全之情形,自應成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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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7294
B是哪裡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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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808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855號判決:
結夥犯罪不包括同謀共同正犯在內,而應以在場共同實行或在場參與分擔實行犯罪之人為限,惟所稱以在場共同實行或在場參與分擔實行犯罪之人為限,非謂僅限在犯罪場所之人始計入結夥人數,縱未在犯罪場所之內,但在附近或經聯繫得及時到場馳援之把風或接應者,既足以排除犯罪障礙或助成犯罪之實現,不問其間有無物理阻礙或隔絕,仍應計入結夥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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