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甲14歲之兒子乙,與丙發生爭執,將丙打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為未成年人,丙僅得請求乙之法定代理人甲負擔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B)若乙具備識別能力,丙僅得依民法第187條規定,向乙主張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C)若乙具備識別能力,丙得依民法第187條規定,請求乙之法定代理人甲,就乙對於丙所為之侵權
行為連帶負責
(D)若乙不具備識別能力,丙得請求甲與乙兩人連帶負擔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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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 B(53), C(1623), D(97), E(0) #2396918
統計: A(90), B(53), C(1623), D(97), E(0) #2396918
詳解 (共 4 筆)
#4434680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
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
,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
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
一部之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
害時,準用之。
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
,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
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
一部之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
害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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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5450
我是覺得題目要加上監督才完整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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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7 條
-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理由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經濟狀況,少有能力足以賠償被害人之損害。若不及其法定代理人,實難達到本條立法之目的。為期更周延保障被害人之權利,爰修正第三項增列「法定代理人」,使其經濟狀況亦為法院得斟酌並令負損害賠償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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