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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116843
科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年份:112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甲對乙起訴,聲明求為判命乙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陳述之事實及理由略為:甲於民國(下同)108年5月1日以價金新臺幣(下同)5千 萬元將其所有 A 地出售予乙,並約定乙違約時其所已給付之價金充作違約金予以沒收,嗣於同年10月5日乙給付2500萬元後,甲將該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惟乙未按約定於同年10月20日給付尾款2500萬元,經定期催告未果,甲於同年12月10日發函解除買賣契約,並沒收已付價金,為此請求返還該地所有權。乙則抗辯其並未遲延給付,即使違約,違約金將其所已給付價金全部沒收顯屬過高,請法院依法減為一半,過高部分為不當得利,應返還予乙,在甲未將多收價金退還前,不得請求移轉 A 地所有權,故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試問:

申論題內容

(一)如法院經本案審理結果,認定甲之解約為有理由,且違約金減為1500 萬元為當,應為如何之本案判決?(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