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甲公司列乙行政機關為被告,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 起訴,求為判命乙機關給付新臺幣 1 億元予甲公司,陳稱: 「兩造簽訂有 『民間參與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案契約(下稱「系爭契 約」) ,由乙機關基於法律之授權,將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以 BOT 方式 特許委由甲公司出資籌建並經營。依系爭契約之約定,高速公路用路人 於便利超商等通路補繳通行費因此所產生之手續費,由用路人自行負 擔,詎乙機關違約要求伊負擔,伊迫於無奈,已代墊如聲明之金額,爰 依系爭契約所載『乙機關違約致甲公司受損害時,乙機關應予補償』之 條款,並依系爭契約所載『雙方同意以臺北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 條款,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下稱「本訴訟」) 。試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