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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國防法務官考試_相當高考: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135458
科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甲公司列乙行政機關為被告,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 起訴,求為判命乙機關給付新臺幣 1 億元予甲公司,陳稱: 「兩造簽訂有 『民間參與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案契約(下稱「系爭契 約」) ,由乙機關基於法律之授權,將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以 BOT 方式 特許委由甲公司出資籌建並經營。依系爭契約之約定,高速公路用路人 於便利超商等通路補繳通行費因此所產生之手續費,由用路人自行負 擔,詎乙機關違約要求伊負擔,伊迫於無奈,已代墊如聲明之金額,爰 依系爭契約所載『乙機關違約致甲公司受損害時,乙機關應予補償』之 條款,並依系爭契約所載『雙方同意以臺北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 條款,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下稱「本訴訟」) 。試問:

申論題內容

(一)設乙機關爭執臺北地院之審判權。如臺北地院認系爭契約具公法契約 之性質,得否將本訴訟移送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4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