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三、甲(住所設於彰化)向乙(住所設於臺中)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同時簽發到期日為民國 112 年 5 月 1 日之同額本票一紙,交付乙收執。應乙之要求,甲再邀同丙(住所設於南投)共同於發票人欄中簽章,但本票上並未記載發票地及付款地。到期日屆至,乙將本票提示不獲兌現,即列甲、丙為相對人,聲請法院為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以下簡稱本票裁定事件)。請附理由說明下列問題:

(一)本件本票裁定事件應由何法院管轄?(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