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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公證人: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116182
科目: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年份:112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三、甲(住所設於彰化)向乙(住所設於臺中)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同時簽發到期日為民國 112 年 5 月 1 日之同額本票一紙,交付乙收執。應乙之要求,甲再邀同丙(住所設於南投)共同於發票人欄中簽章,但本票上並未記載發票地及付款地。到期日屆至,乙將本票提示不獲兌現,即列甲、丙為相對人,聲請法院為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以下簡稱本票裁定事件)。請附理由說明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二)本件本票裁定事件經法院裁准後,甲一人以該本票欠缺法定應記載事項為由提起抗告,其效力是否及於丙?(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