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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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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64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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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6年 -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64219
科目: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6年 -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64219
科目: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
年份:
106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三、甲某夜去 XXX 夜店飲酒時,於吧檯發現乙女喝得爛醉如泥,不省人事,遂將乙女 帶至汽車旅館性侵得逞。翌日,乙女醒來發現被甲性侵,遂報警將尚在睡覺之甲逮 捕帶回警局偵訊,並移送檢察官偵辦。經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後,法院依刑 事訴訟法第 237 條規定行準備程序時,未通知甲選任之辯護人到庭;惟於審判期日 時辯護人到庭為甲進行實質辯護。請詳附理由申論:
申論題內容
⑴甲成立刑法何罪?(12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Le Davv
刑法225條乘機性交罪。對於男女利用他人身體缺陷,心智缺陷,精神障礙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反抗或抗拒而性交者,為乘機性交。 本題乙女已不省人事,也某甲並非事前預謀強制性交為動機而犯罪,而是發現乙女之情況而有了犯意,並乘乙女不省人事,無能力反抗之際而犯罪,與刑法第225條規定利用他人精神障礙不能反抗意旨同,且甲並無阻卻違法事由且有罪責,故甲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