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的看法是,這題可以從人別來解題,入出國須經查驗的有臺灣地區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與香港澳門人民。
臺灣地區國民:入出國及移民法第84條規定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入出國未經查驗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外國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6條規定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強制驅逐出國:一、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查驗入國。且按照同法第84條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大陸地區人民:依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及第十六條第一項授權內政部制定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13條第一項與第三項,大陸地區人民須查驗入境,拒查驗者,移民署淂禁止其入國,並淂廢止許可及註銷其入出境許可證。
該辦法第13條第一項-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停留或活動者,入境時應備下列有效文 件經查驗後入境;
該辦法第13條第三項-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機場、港口之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禁止其入境,並廢止其許可及註銷其入出境許可證: 一、未備第一項有效證照文件或拒不繳驗。
香港澳門人民: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與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中只有規定需要入出境需要查驗,相關的罰則沒有提及(也可能是我漏看了),但是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60條規定"本條例停止適用之部分,如未另定法律規範,與香港或澳門之關係,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所以或許可以據此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罰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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