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國人得申請臨時入國許可之情形: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9條規定,搭乘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之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依機、船長、運輸業者、執行救護任務機關或施救之機、船長之申請,得許可其臨時入國:
1. 轉乘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
2. 疾病、避難或其他特殊事故。
3. 意外迫降、緊急入港、遇難或災變。
4. 其他正當理由。
(二)依漁業法及其相關法令申請臨時入國許可之情形:
船長對於其受雇之外籍船員得依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其他正當理由」申請臨時入國。又依外國人臨時入國辦法第4條之規定,此謂「其他正當理由」應係指第二款的「船員或服務於船舶之人員因航行任務必須臨時入國」之規定。
(三)其臨時停留期限:
依外國人臨時入國辦法第9條第1項第4款第1目前段之規定,合法之外籍船員得許可停留7日,必要時得延期1次,延長期間以7日為限。
(四)外籍船員因故未能依限出國,船長或運輸業者之協助:
依外國人臨時入國辦法第9條第1項第4款第1目後段之規定,船長或運輸業者應檢附直轄市、縣(市)政府證明(核准)函,向外交部申請停留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