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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公務人員升官等公務薦任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80242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08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甲向乙購買精密機器設備一組,價金新臺幣 100 萬元,雙方訂立書面契 約,約定買賣價金分十期支付,惟甲須價金全部清償時,始溯及於訂立 買賣契約時取得標的物之所有權,標的物則先行交付甲使用。甲已依約 支付完第八期價金。試問:

申論題內容

⑴請說明甲與乙間的法律行為的附款之性質及甲之權利狀態。(10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110高考一般行政上榜

不要浪費鑽石解鎖最佳解。


相信你的直覺,就是停止條件。

詳解 提供者:H Lan Lan

(1)小題:

(a)依題意,甲、乙之間作成一個精密機器設備的買賣契約,約定價金100萬;這買賣契約沒有附條件。因為如果買賣契約是附停止條件,那就代表這買賣契約還未生效;若買賣契約未生效的情況下,那甲根本不用支付乙任何價金。因為買賣契約生效以後,甲才會產生給付價金的義務。

(b)甲、乙之間交易,在於甲乙之間有關移轉精密機器設備的物權行為,才有附停止條件;而停止條件的內容就是甲必須要付清價金,才可以取得精密器設備的所有權。這種交易在實務上,稱為附條件;但附條件買賣,不是真的買賣契約附條件,而是物權移轉行為附條件。所以必須要買受人付清價金時,才可以取得標的物之所有權;反之,在買受人尚未支付價金之前,如本題當中的甲,只支付到第8期的情形,這時候該精密機器設備的所有權仍屬乙所有。

(c)甲既然沒有取得精密機器設備的所有權,則甲的權力狀態為,雖然甲尚未取得精密機器設備的所有權,因甲尚未付清價金甲只要再支付2期價金,就可以取得。所以甲現階段就學說上認為甲就該精密機器設備之所有權,就取得一個「物上期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