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採屬地原則為主,並輔以其他原則為例外規範,如:萬國原則、屬人員則、保護原則。
1.屬地原則:指不論本國人或他國人民犯罪行為地或結果地發生於中華民國領域範圍內,或領域外、但隸屬於本國之浮動領域上,如:中華民國之航空器、艦艇,即適用刑法規範,復前述領域包括"領土"、"領海"與"領空"三部分。
2.屬人原則:指本國人於外國地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時,亦得適用;惟如犯罪地之法律不予處罰者,則不在此限
3.保護原則:指同於前項所述,位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對於中華民國國民犯罪之外國人,準用之
4.萬國原則:因重大惡性、或影響公益甚鉅,任一國法律均得介入處斷,如:海盜罪、使人為奴、妨礙自由、內亂外患、毒品罪、偽造貨幣或有價證券罪等等。
(二)原則採屬地主義(刑法第3條)但本題不適用
刑法關於地之效力係以「屬地原則」為主要原則。
「屬地原則」,係指凡在本國領域內發生之犯罪,不論行為人或被害人為本國人或外國人或無國籍人,亦不問何種犯罪,侵害何種法益,均應適用本國刑法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