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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公務人員升官等公務薦任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80242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具中華民國國籍之甲與大陸地區公民乙聯手在印尼雅加達設置機房,以 網際網路方式撥打網路電話,向居住在中國杭州、揚州等地之 A 等 10 人進行詐欺,A 等不察,受騙匯出款項,累計損失達人民幣 2000 萬元。 試問:甲之行為有無中華民國刑法之適用?(25 分)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提供者:【高考18名】擂茶阿寶

我國刑法採屬地原則為主,並輔以其他原則為例外規範,如:萬國原則、屬人員則、保護原則。

1.屬地原則:指不論本國人或他國人民犯罪行為地或結果地發生於中華民國領域範圍內,或領域外、但隸屬於本國之浮動領域上,如:中華民國之航空器、艦艇,即適用刑法規範,復前述領域包括"領土"、"領海"與"領空"三部分。

2.屬人原則:指本國人於外國地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時,亦得適用;惟如犯罪地之法律不予處罰者,則不在此限

3.保護原則:指同於前項所述,位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對於中華民國國民犯罪之外國人,準用之

4.萬國原則:因重大惡性、或影響公益甚鉅,任一國法律均得介入處斷,如:海盜罪、使人為奴、妨礙自由、內亂外患、毒品罪、偽造貨幣或有價證券罪等等。


詳解 提供者:yu_rou_
(一)甲成立339-4加重詐欺
客觀上,用電子通訊

(二)原則採屬地主義(刑法第3條)但本題不適用

加重詐欺>>保護主義>>有適用
詳解 提供者:自然人

刑法關於地之效力係以「屬地原則」為主要原則。
「屬地原則」,係指凡在本國領域內發生之犯罪,不論行為人或被害人為本國人或外國人或無國籍人,亦不問何種犯罪,侵害何種法益,均應適用本國刑法處斷。

刑法§3前段規定,「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即明示屬地原則。又所謂領域包括「領土」、「領空」與「領海」。

刑法§4規定:「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亦即只要犯罪之結果或行為部分發生在中華民國內者,其犯罪之所有部分皆視為發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而適用本法(亦稱為「隔地犯」)。
詳解 提供者:自然人
我國在刑法的效力所及範圍有屬人主義也有屬地主義的規定:有中華民國國民(國藉)在外國(地)犯罪適用者或外國人(非我國藉)在中華民國(地)之境內犯罪適用者.........各國在訂定法律時亦無絕對的屬人或屬地之分別。
詳解 提供者:寶拉
一、甲與乙以網路電話對中國杭州、揚州等地之 A 等 10 人進行詐欺之行為,成立普通詐欺罪(刑法339條第1項):
(一)、客觀上,甲乙係以網際網路撥打電話對A等行詐,另因此行詐行為皆未構成詐欺罪之加重事由(如兩人以上、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以科技媒體網際網路等方式向公眾散布),故僅該當普通詐欺罪;於主觀上,甲乙皆具詐欺故意。
(二)、甲乙無阻卻違法及阻卻罪責事由,故成立本罪。
 
二、甲、乙所犯之普通詐欺罪,依實務見解,依刑法第4條規定適用我國刑法。
(一)有關我國刑法之適用效力,規範於刑法第3條至第8條。本題中因甲乙所犯之罪非第5條所列,刑度亦未達第7條所要求,且甲乙非公務員及受外國人侵害之人,故無檢討第5條至第8條之必要,先予敘明。
(二)刑法第3、4條之屬地主義,其所謂「中華民國領域內」是否包含中國大陸地區實有爭議,對此,學說見解認為應該以實際主權所及者為限,故不包含;惟實務多數意見參照憲法及其增修條文以及兩岸關係條例,說明我國並未放棄對中國大陸之主權,故對「中華民國領域內」之解釋應涵蓋中國大陸。
(三)管見以為,我國既自許憲政國家,即應遵循憲法意旨,故應採取實務見解為妥。本件甲乙之犯罪地雖非於我國領域內,無討論第3條之必要。惟詐欺之結果地發生於中國大陸,依刑法第4條規定,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發生於我國領域內時即為在我國領域內犯罪,故本案甲乙所犯之普通詐欺罪,有我國刑法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