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丙誤認甲為乙而開槍,成立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
1.客觀上丙開槍乃製造死亡風險之殺人行為,而甲並未死亡,故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而非既遂,主觀上丙誤把甲當成乙開槍,屬於犯罪結果與犯罪人想像不一致,為學說上客體錯誤之情形,採法定符合說:『行為人主觀上所認定的事實,與客觀上所發生的事實,在法律評價上具體一致,不阻卻故意的成立,成立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換言之,行為人主觀上認知到客觀事實與法律規定相符合,便具備故意。
2.丙無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二、丙開槍誤擊中丁導致其中彈身亡,成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1.客觀上丙開槍乃製造不容許之風險,又不可想像不存在地導致丁被射殺,實現規範目的預設之結果。主觀上,丙認知並非具體的丁,欠缺殺人故意,然丙應對開槍將波及無辜第三人有預見可能性,因而有過失。案例中,丙開槍造成流彈擊中台下參加造勢聚會之丁之行為,屬於犯罪結果產生重大的偏離和失誤,為學說上打擊錯誤之行為,採具體符合說:『行為人主觀上所認定的事實,與客觀上所發生的事實,不具體一致,阻卻故意的成立,討論過失。』
2.丙無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三、丙同一行為成立殺人未遂罪、過失致死罪,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