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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公務人員升官等公務薦任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80242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為乙站台助選,短講結束後,與乙一同站在台上,兩人高舉雙手,齊 聲高喊「凍蒜」,一起接受選民歡呼。丙因土地買賣糾紛,心生殺乙犯 意,趁人潮眾多時潛入台上,竟誤把甲當成乙,持手槍對甲臉部開槍, 眾人齊力將丙逮捕。甲雖中彈倒地,但子彈打偏貫穿甲左臉,倖免於難, 惟流彈擊中台下參加造勢聚會之丁,丁不幸身亡。試問:除了違犯非法 持有槍砲彈藥罪外,丙之行為成立何罪?(25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全力衝刺

一、丙誤認甲為乙而開槍,成立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

1.客觀上丙開槍乃製造死亡風險之殺人行為,而甲並未死亡,故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而非既遂,主觀上丙誤把甲當成乙開槍,屬於犯罪結果與犯罪人想像不一致,為學說上客體錯誤之情形,採法定符合說:『行為人主觀上所認定的事實,與客觀上所發生的事實,在法律評價上具體一致,不阻卻故意的成立,成立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換言之,行為人主觀上認知到客觀事實與法律規定相符合,便具備故意。

2.丙無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二、丙開槍誤擊中丁導致其中彈身亡,成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1.客觀上丙開槍乃製造不容許之風險,又不可想像不存在地導致丁被射殺,實現規範目的預設之結果。主觀上,丙認知並非具體的丁,欠缺殺人故意,然丙應對開槍將波及無辜第三人有預見可能性,因而有過失。案例中,丙開槍造成流彈擊中台下參加造勢聚會之丁之行為,屬於犯罪結果產生重大的偏離和失誤,為學說上打擊錯誤之行為,採具體符合說:『行為人主觀上所認定的事實,與客觀上所發生的事實,不具體一致,阻卻故意的成立,討論過失。

2.丙無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三、丙同一行為成立殺人未遂罪、過失致死罪,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

詳解 提供者:z
㈠丙持手槍朝甲臉部開槍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
⒈前審查階段
   甲未發生死亡結果,因此丙不成立殺人既遂罪
⒉不法構成要件
⑴主觀上,丙欲殺乙,惟丙在行為時誤將甲認成為乙而開槍射殺,發生「等價客體錯誤」,通說及實務認為,只要丙行為時認為其所攻擊的對象甲係為「人」即為已足(學者稱此為「法定符合說」),因此丙有殺人故意。
⑵客觀上,丙開槍之行為不論依通說所採取的主客觀混合理論或是實務傾向採取之形式客觀說,均已達成著手實行。

詳解 提供者:joy1022256
丙對乙開槍未中,構成刑法殺人罪的未遂犯
詳解 提供者:yu_rou_
等價客錯>>對甲成立殺人未遂,不阻卻故意
打擊錯誤>>對丁成立過失傷害
競合:一行為成立數罪從一重殺人未遂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