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小題:甲在已依約支付完第八期價金時,將該機器設備讓售於丙,交付標的物並移轉所有權。乙得向丙或甲主張何種權利?
(a)雖甲就現階段取得「物上期待權」,但是甲因為尚未支付完價金,所以停止條件尚未生效。因此該機器設備的所有權,仍屬出賣人乙所有。
(b)甲將機器設備在還沒取得所有權之前,出賣給丙,就是出賣第三人之物;所以買賣契約部分,固然因為負擔行為不以有為處分權為必要,仍為有效。但甲、丙之間的物權行為,仍然是無權處分。既然是無權處分的情形,如果丙為善意,丙還是可以依民法§801+民法§948,善意取得所有權。而乙所受之損害,應該依照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的規定向甲請求損害賠償;或者是直接,因為甲從丙處取得價金為由,向甲主張不當得利的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