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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公務人員升官等公務薦任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80242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08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甲向乙購買精密機器設備一組,價金新臺幣 100 萬元,雙方訂立書面契 約,約定買賣價金分十期支付,惟甲須價金全部清償時,始溯及於訂立 買賣契約時取得標的物之所有權,標的物則先行交付甲使用。甲已依約 支付完第八期價金。試問:

申論題內容

⑵甲在已依約支付完第八期價金時,將該機器設備讓售於丙,交付標的 物並移轉所有權。乙得向丙或甲主張何種權利?(1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H Lan Lan

(2)小題:甲在已依約支付完第八期價金時,將該機器設備讓售於丙,交付標的物並移轉所有權。乙得向丙或甲主張何種權利

(a)雖甲就現階段取得「物上期待權」,但是甲因為尚未支付完價金,所以停止條件尚未生效。因此該機器設備的所有權,仍屬出賣人乙所有。

(b)甲將機器設備在還沒取得所有權之前,出賣給丙,就是出賣第三人之物;所以買賣契約部分,固然因為負擔行為不以有為處分權為必要,仍為有效。但甲、丙之間的物權行為,仍然是無權處分。既然是無權處分的情形,如果丙為善意,丙還是可以依民法§801民法§948,善意取得所有權。而乙所受之損害,應該依照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的規定向甲請求損害賠償;或者是直接,因為甲從丙處取得價金為由,向甲主張不當得利的返還。

詳解 提供者:yu_rou_
甲>>118,效力未定,依題示,乙應不予承認,故確定不生效力。
1.若丙為善意:
(1)乙不得向丙請求返還
801.948,丙取得所有權,乙自不得依767請求返還
(2)乙向甲請求184侵權行為之賠償、179不當得利

2.若丙為惡意
(1)丙無權佔有該設備,乙依767請求返還
(2)乙向丙請求返還已達目的,不得再向甲請求
詳解 提供者:joy102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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