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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營運職_郵政三法(含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 、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61947
科目:郵政三法大意 (含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及金融科技知識
年份:105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第一題: 寄件人向郵局交寄掛號郵件一件後遺失,請依郵政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一)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時效規定為何?【 5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Maruko Lin
掛號郵件全部遺失可以申請賠償 補償請求權 六個月 補償金請求權利 5年
詳解 提供者:Lisa Chang
詳解 提供者:hchungw
法規名稱: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
滅。

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
經請求補償論。


詳解 提供者:coffecat13
交寄之日起6個月內
詳解 提供者:Mary
交件日起,六個月內得申請補償請求權。
詳解 提供者:jim840415
自郵件交寄之日起,六個月內不行使而消滅
詳解 提供者:Tom
補償請求權為六個月內
詳解 提供者:yo-winniepiglet
交寄日起六個月內
詳解 提供者:綠璐
6個月
詳解 提供者:風戀
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