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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三法大意 (含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及金融科技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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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 105營運職_郵政三法(含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 、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6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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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5年 - 105營運職_郵政三法(含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 、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61947
科目:郵政三法大意 (含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及金融科技知識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5年 - 105營運職_郵政三法(含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 、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61947
科目:
郵政三法大意 (含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及金融科技知識
年份:
105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第一題: 寄件人向郵局交寄掛號郵件一件後遺失,請依郵政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一)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時效規定為何?【 5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Maruko Lin
掛號郵件全部遺失可以申請賠償 補償請求權 六個月 補償金請求權利 5年
詳解
提供者:Lisa Chang
詳解
提供者:hchungw
法規名稱:
郵政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 34 條
寄件人或收件人之
補償請求權
,自郵件交寄之日起,
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
滅。
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
經請求補償論。
詳解
提供者:coffecat13
交寄之日起6個月內
詳解
提供者:Mary
交件日起,六個月內得申請補償請求權。
詳解
提供者:jim840415
自郵件交寄之日起,六個月內不行使而消滅
詳解
提供者:Tom
補償請求權為六個月內
詳解
提供者:yo-winniepiglet
交寄日起六個月內
詳解
提供者:綠璐
6個月
詳解
提供者:風戀
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