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十六條 | 中華郵政公司對於安定基金之提撥,如未依限或拒絕繳付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得視情節之輕重,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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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法第三十六條,中華郵政公司對於安定基金之提撥,如未依限或拒絕繳付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得視情節之輕重,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中華郵政公司對於安定基金之提撥,如未依限或拒絕繳付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得視情節之輕重,處新臺幣二十四萬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鋄。
金管會視情況處中華郵政公司24萬元以上120萬元以下罰緩
未依規定提撥安定基金 處新台幣24萬以上120萬以下之罰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