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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營運職_郵政三法(含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 、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61947
科目:郵政三法大意 (含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及金融科技知識
年份:105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第一題: 寄件人向郵局交寄掛號郵件一件後遺失,請依郵政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二)受領補償人之補償金請求權時效規定為何?【 5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Vivi
自收到補償金通知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則失效
詳解 提供者:Tina
郵政法 第35條 補償金確定後,應通知受領補償人。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逾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詳解 提供者:jim840415
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日起,逾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詳解 提供者:Mary
受領補償人之補償金-自收到通知日起5年內
詳解 提供者:徐新洋
補償金請求權於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逾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詳解 提供者:dolphin9214
5年
詳解 提供者:coffecat13
收到通知之日起5年內
詳解 提供者:Chenying
五年
詳解 提供者:hchungw
法規名稱: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補償金確定後,應通知受領補償人。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
知之日起,
逾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詳解 提供者:Ruuu
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