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金匯兌法第18條: 郵政儲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 轉存中央銀行。 二、 轉存中央銀行以外之其他金融機構。 三、 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 四、 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 五、 參與金融同業拆款市場。 六、 提供(中長期)資金轉存金融機構辦理政府核准之重大建設及民間投資計畫。 七、 其他經交通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核准者。
郵政儲金之運用範圍: 1.轉存中央銀行 2.轉存中央銀行以外之其他金融機構 3.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 4.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 5.參與金融同業拆款市場 6. 提供(中長期)資金轉存金融機構辦理政府核准之重大建設及民間投資計畫 7.其他經交通部,金融監督委員會及中央銀行核准者
除轉存中央銀行即其他金融機構外
尚可
1.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
2.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
3.參與金融同業拆款市場
4.提供(中長期)資金轉存金融機構辦理政府核准之重大建設及民間投資計畫
5.其他經交通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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