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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民法親屬編概要(重複)#51207
科目:民法親屬編
年份:103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甲男與乙女於 2010 年 12 月間結婚,二人婚後不久,生下一子丙,雙方以書面約定 丙從父姓,並向戶政機關辦妥出生登記。請依現行民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並說 明其理由:

申論題內容

⑴甲、乙二人嗣後是否得以書面約定變更丙之姓氏?(1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蔡峻豪

依民法第1059條規定,三種姓式變更時機:

1. 未成年,父母書面變更

2. 成年,由子女本人為止

3.法院:

  (1)父母離婚

  (2)父母一方死亡

  (3)父母生死不明滿3年

  (4)父母未盡保護教育


*上述1+2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