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姻親之種類規定於民法969條,計算方式係規定於970條:
血親之配偶:依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配偶之血親:依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配偶之血親之配偶:依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二) 各親屬關係,依上開規定,分述如下:
A男父甲-B女父乙:以A男父甲而言,B女之父,乃係其血親(A)之配偶(B)之血親,非在969之列,非屬姻親。
A男-B女父乙:兩人係配偶之血親,一親等直系姻親。
A男—B女兄炳:兩人係配偶之血親,二親等旁系姻親。
A男-B女叔父丁:兩人係配偶之血親,三親等旁系姻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