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六、甲因好友介紹,購買乙所有之公寓及基地應有部分(以下簡稱系爭房屋)。甲付清
價款並於民國(下同)100 年 5 月 15 日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始知悉系爭房屋早
在 2 年前即為丙占有使用中。甲乃向丙表示伊係現在系爭房屋所有人,丙占有系爭
房屋並無正當權源,丙則否認之並拒絕搬遷。甲因居住需要,乃以丙無權占有系爭
房屋為原因事實,本於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規定提起訴訟,聲明:丙應遷讓交還系
爭房屋與甲。丙於第一次準備期日,提出其與乙訂定並經公證之書面系爭房屋租賃
契約為證據,其上記載:承租人丙向出租人乙承租系爭房屋,期間自 98 年 1 月 1
日起算 6 年,承租人應交付並已交付出租人押租金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以押租
金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逐月抵付租金,押租金於租賃契約消滅時無息退還等內容。
丙並據以辯稱:伊對系爭房屋有租賃權,且已依約支付租金,並非無權占有云云。
甲當即援引丙提出之證據及抗辯事實,追加聲明:丙應給付甲押租金 50 萬元。丙
則聲明:不同意甲追加聲明,對甲所為全部之請求,請予以駁回。訴訟進行中,丙
愈覺不安,乃請教其律師是否得對乙請求返還押租金 50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