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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44091
科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年份:102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四、原告甲起訴主張被告乙於民國 102 年 4 月 5 日下午 2 時許駕駛某車號自用小客車, 在臺北市某路口因違規左轉及闖紅燈,過失撞及當時騎乘腳踏車之原告甲,造成甲 之腳踏車全毀及其右腿骨折與腦震盪等傷害,住院治療 20 日,目前支出醫藥費新 臺幣(下同)25 萬元,後續尚須追蹤治療及復健。

申論題內容

⑴若甲在起訴狀上訴之聲明第一項表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相當數額之損害賠 償。」問:此一訴之聲明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或程序法理?另若甲乃表明: 「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最低額度 125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理由中表示受有目前已支出醫藥費 25 萬元、 精神慰撫金 100 萬元、財物損害及其他後續治療金額之損害。如法官在審理中未 告諭原告可請求腳踏車損害額及後續治療費用等,原告對之亦未追加請求或擴張 聲明主張之,而於開庭二次後,法院即判決認定原告主張之醫藥費 25 萬元及精 神慰撫金 65 萬元有理由,其餘精神慰撫金之請求駁回。判決確定後,甲乃另行 起訴請求腳踏車損害 2000 元及後續治療費用 30 萬元。問:此一判決程序是否違 法?甲之另訴是否合法?(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