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⑴若甲在起訴狀上訴之聲明第一項表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相當數額之損害賠
償。」問:此一訴之聲明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或程序法理?另若甲乃表明:
「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最低額度 125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理由中表示受有目前已支出醫藥費 25 萬元、
精神慰撫金 100 萬元、財物損害及其他後續治療金額之損害。如法官在審理中未
告諭原告可請求腳踏車損害額及後續治療費用等,原告對之亦未追加請求或擴張
聲明主張之,而於開庭二次後,法院即判決認定原告主張之醫藥費 25 萬元及精
神慰撫金 65 萬元有理由,其餘精神慰撫金之請求駁回。判決確定後,甲乃另行
起訴請求腳踏車損害 2000 元及後續治療費用 30 萬元。問:此一判決程序是否違
法?甲之另訴是否合法?(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