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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44091
科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年份:102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四、原告甲起訴主張被告乙於民國 102 年 4 月 5 日下午 2 時許駕駛某車號自用小客車, 在臺北市某路口因違規左轉及闖紅燈,過失撞及當時騎乘腳踏車之原告甲,造成甲 之腳踏車全毀及其右腿骨折與腦震盪等傷害,住院治療 20 日,目前支出醫藥費新 臺幣(下同)25 萬元,後續尚須追蹤治療及復健。

申論題內容

⑵若系爭案件審理中,乙抗辯其未闖紅燈,因該行車紀錄器已遺失,乃請求傳訊當 時曾看過該行車紀錄器內容的警員丙,若法官內心認為該警員可能之證述不足採 信,故無傳訊必要,惟在審理中及判決中均未說明其為何不傳訊丙之理由,其審 理程序及裁判是否有程序瑕疵?試說明之。若兩造對於乙是否有過失,向審判長 共同表示兩造合意選任丁鑑定機構進行鑑定,若該鑑定機構鑑定結果認定乙僅占 六成過失比例,問:法院可否基於其他事證而自行認定乙之過失比例為五成?甲、 乙之上開合意是否與仲裁鑑定契約相同?試說明之。(20 分) (請接第三頁) 全三頁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 20150 第三頁 等 別: 三等考試 類 科: 司法官 科 目: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