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原告甲(外燴廚師)主張受乙打電話要求而至乙指定之處所操辦婚禮之外燴,乙未給付訂金以外之新臺幣(以下同)160 萬元外燴費用,故列 乙為被告,起訴請求管轄法院臺中地方法院為乙應給付甲 160 萬元之判決。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各自獨立之問題:

(一)乙於言詞辯論程序上承認有打電話要求甲操辦婚禮外燴之情事,其發生何種民事訴訟法上之效力?乙於承認上述情事後,主張自己先前承認有打電話要求甲操辦婚禮外燴之說法乃係講錯了,請法院當作乙沒 有承認過上述情事。請問其發生何種民事訴訟法上之效力?法院應如何處理?(4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