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應以判決命乙給付甲300萬元,甲其餘之訴駁回:
按民法334I及335I,本件甲起訴主張乙積欠其1000萬元,受訴法院僅認其中之400萬元,原應判決甲該400萬元部分勝訴,其餘之訴駁回,然乙於訴訟中以對甲之1500萬元借款返還債權中之600萬元作為主動債權,擬對甲主張且經法院認定成立之被告債權相互抵消,然法院認乙提出抵銷之主動債權僅有100萬元之範圍成立,則甲經法院認定成立之400萬元債權僅100萬元部分發生抵銷效力,故法院應以本案判決命乙應給付甲300萬元,甲其餘之訴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