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策略聯盟的特別形式,
組織與夥伴合意因為特定目的,共同開設一家公司
”Joint Venture”可能是由一方以入股方式取得共同經營權,也可能雙方(或多方)共同出資,或以設備、技術、土地、勞力、智慧財產權等出資,成立新公司,由雙方共同經營。此種經營型態類似合夥經營,但出資者僅負有限責任,合夥則不然。
來源: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1,776,&article_category_id=792&job_id=1128&article_id=1126
合資:屬於策略聯盟的特別型式,強調組織間的關係更緊密,組織與夥伴合意因爲特定之目的,共同開設一家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