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審計準則250號「查核財務報表對法令遵循之考量」第5條之規定,查核人員之責任係對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於查核財務報表時,查核人員須考量受查者所適用之法令架構。由於查核之先天限制,即使查核人員已依照審計準則規劃及執行查核工作,仍可能存有無法偵出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查核人員偵出導因於受查者未遵循法令事項之重大不實表達之能力受此先天限制之潛在影響較大,其原因如下:
1. 許多法令主要與受查者之業務經營層面有關,該等法令通常對財務報表不具直接影響,且受查者是否遵循該等法令非其與財務報導攸關之資訊系統所能辨認及處理。
2. 受查者可能故意隱瞞未遵循法令事項,例如共謀、偽造、故意漏記交易、管理階層踰越控制或故意提供不實資訊予查核人員。
3. 某項作為是否構成未遵循法令事項最終仍須由司法機關判定。
一般而言,未遵循法令事項與財務報表所反映之事項及交易愈不相關,查核人員愈不易知悉或辨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