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5 條第 1 項之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一、變質或腐敗。二、未成熟 而有害人體健康。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 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七、攙偽或假冒。八、逾有效日期。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此外,又依主管機關另外訂定之「一般食品衛生標準」 第 3 條之規定,一般食品之性狀應具原有之良好風味及色澤,不得有腐敗、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發霉或含有異物、寄生蟲。再者, 依「嬰兒食品類衛生及殘留農藥安全容許標準」第 3 條之規定:「嬰兒食 品應具原有之良好風味及色澤,不得有腐敗、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發霉或含有異物、寄生蟲。」
今業者甲進口 A 國嬰兒配方奶粉,於 1 月 15 日遭舉發,指出其奶粉中 含有具磁性黑褐色微小粒子,雖甲認為此乃奶粉高溫炭化的結果,但主管機關乙認定甲違反前述規定,因此,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於 2 月 13 日通知甲限期改善。惟甲於期限屆至時仍未改善,乙因此於 2 月 28 日未經通知甲陳述意見而逕行裁罰新臺幣(下同)30 萬元。 試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