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三、某甲擬經營某特許行業,於 113 年 3 月 20 日取得 A 直轄市政府的許可, 並於 8 月 1 日開始經營。但開業後,於該區經營相同行業很久的某乙發 現竟然有競爭對象。而某乙認為該市自治條例規定,於該市行政區經營 該行業,必須依該行政區人口數計算經營家數,凡設籍人口未超過 20 萬 者,經營該行業不得超過二家。因為該區已經有乙、丙兩家長期經營, 而 113 年 8 月 1 日該區的設籍人口為 199,900 人,未達 20 萬人。因此某 乙就某甲之經營許可提出救濟。請問某乙有救濟的權利嗎?救濟期間應 該如何起算?而某乙於訴願未果後提起行政訴訟,此時 A 直轄市政府發 現確實授予某甲該許可時,該區人口數未滿 20 萬人,且持續下降中,請 問是否可以自行撤銷該經營許可?(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