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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132420
科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甲以丙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聲明: 「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整」;事實主張略為:「乙於民國 113 年 5 月 1 日向甲借款 300 萬元, 逾期未返還借款,甲經多次催告未果。嗣甲查知乙承攬丙所有房屋之裝 潢工程,該項工程已完工並經驗收,丙尚餘工程尾款 200 萬元未給付乙, 甲屢屢要求乙向丙催討工程尾款,乙均未予置理。甲為乙的債權人,乙 怠於行使對丙的權利,得依民法第 242 條代位權之規定,代位乙行使對 丙之權利。」試問:

申論題內容

(三)設乙將部分裝潢工程轉包由丁提供材料施作完成,該材料已附合成為 丙所有房屋之重要成分,惟乙迄未給付丁工程款,丁得否依民法第 816 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向丙請求償還該材料之價額?(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