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甲於民國(下同)113 年 3 月間,在某市某醫院就醫。甲趁診間醫師乙 短暫離開座位之際,竊取乙置於辦公桌上之昂貴名牌包,嗣乙回診間發 覺遭竊而報警處理。在醫院巡邏的警察丙經勤務中心通報獲知上情,當場調閱醫院監視錄影畫面,經乙指認甲,丙認出甲走向醫院停車場的一 部汽車後座睡覺,該車四面車門大開。丙立即前往停車場,一眼發現乙的名牌包被放置在汽車駕駛座上。丙迅速扣押名牌包,隨後喚醒甲並予逮捕,當日向檢察官及管轄法院報告扣押一事,隔日將全案移送檢察官 A 偵辦竊盜罪(下稱案件 1) 。
檢察官 A 念及甲為初犯,且有精神障礙病史,乃對甲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定為 1 年,自 113 年 4 月 8 日起至 114 年 4 月 7 日屆滿,並命甲於緩起訴期間接受精神治療。豈料,甲於 113 年 5 月搶奪不明路人之 名錶,再以遠低於市場二手價格售予不知情之丁(下稱案件 2) ,經檢察官 B 於同年 6 月提起公訴,但未聲請法院沒收被搶奪之名錶。檢察官 A 得知上開案件 2 偵查結果,遂撤銷案件 1 之緩起訴,再行偵查並於 114 年 2 月 21 日提起公訴。
於案件 2,第一審法院以醫院對甲精神鑑定報告之結果,輔以其精神病史、藥物濫用情形,認定甲實施搶奪行為時,有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行為違法,成立刑法第 19 條第 1 項事由,故諭知無罪,併諭知施以監護處 分 5 年。甲不服,以其精神疾病業經治療並獲控制,實無受監護處分之必要為由,提起第二審上訴。二審法院認為甲上訴合法,但仍有施以監護處分之必要,故維持一審無罪判決併監護處分之諭知;至於被搶奪之名錶,二審法院認有可能判決沒收,乃依職權裁定命丁參與沒收程序, 經丁出庭陳述意見,終而諭知沒收。由於甲、丁均不爭執,案件 2 之判 決於 114 年 2 月 4 日確定。試問:

(三)案件 1 經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後再行起訴,第一審法院應為如何之裁判?(20 分)
(答題除引用相關之學說或實務見解外,應就本案之論斷附具個人見解)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PD110028

這是一題考驗「緩起訴撤銷之合法性」與「程序處置」的經典刑訴考題。必須精確區分實體撤銷事由程序適法性,並引用最高法院的重要見解。

以下為案件 1 第一審法院應如何裁判之解析:

一、 核心爭點:撤銷緩起訴處分之合法性

檢察官 A 撤銷案件 1 緩起訴之理由,係因甲在緩起訴期間內犯案件 2(搶奪罪)。

  1. 法定撤銷事由(刑訴法第 253 條之 3 1 項第 1 款):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檢察官得撤銷原處分。
  2. 本案情形: 甲於 113 5 月犯搶奪罪(案件 2),並經檢察官 B 於同年 6 月起訴,形式上符合上述撤銷要件。

二、 撤銷處分是否因案件 2「無罪判決」而失其效力?

這是本題的關鍵。案件 2 最終因刑法第 19 條第 1 項事由判決無罪

  1. 實務見解(最高法院 95 臺非 160 決議意旨):
  • 撤銷緩起訴之要件,僅需「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且「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即可。
  • 不以更犯之罪受有罪判決為必要。 只要檢察官起訴時,客觀上具備犯罪嫌疑且經起訴,撤銷處分即屬合法。
  • 因此,案件 2 雖後續判決無罪,並不影響檢察官 A 先前撤銷案件 1 緩起訴的合法性。

三、 案件 1 起訴程序之合法性(起訴與緩起訴期滿之關係)

  1. 撤銷與起訴之時點: 檢察官 A 係於 114 2 21 日提起公訴。此時緩起訴期間(至 114 4 7 日)尚未屆滿。
  2. 程序正義: 檢察官 A 在緩起訴期滿前撤銷並起訴,並無違反「緩起訴期滿後不得再行起訴」之規定(刑訴法第 260 條)。

四、 第一審法院應為之裁判

  1. 實體審理:
  • 由於撤銷緩起訴程序合法,案件 1 之起訴程序並無瑕疵,法院應進入實體審理
責任能力之審酌:
  • 法院應注意案件 2 鑑定出甲有精神障礙之事實。雖案件 1(竊盜)與案件 2(搶奪)發生時間不同,但法院仍應依職權或聲請針對案件 1 行為時,甲是否具備責任能力(刑法第 19 條)重為鑑定或審理。
結論:
  • 若審理後認定甲行為時具備責任能力,則為有罪判決
  • 若認定甲於竊盜時亦處於不能辨識行為違法之狀態,則應依刑訴法第 301 條第 1 項諭知無罪判決

五、 個人見解(加分項)

本人認為,現行實務採取「不以更犯之罪有罪確定為撤銷前提」,雖有助於訴訟安定,但對於因精神障礙而獲無罪判決之被告(如本案甲),其行為往往欠缺期待可能性。檢察官 A 在已知甲有病史的情況下,應審慎評估撤銷之必要性。 然而,就法律程序而言,既然撤銷程序符合刑訴法第 253 條之 3 之形式要件,法院即不能以「案件 2 無罪」為由認定起訴程序違法(即不能下 303 條不受理判決),必須進行實體審查並做出實體判決

總結建議: 在試卷上,請務必寫出 「不以有罪判決確定為撤銷緩起訴之必要條件」 這句實務標準答案。

這三題題組涵蓋了刑事訴訟法從偵查(扣押)、起訴(緩起訴撤銷)到審判(不利益變更、第三人參與)的完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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