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家甲有意參與立法委員選舉,於法定競選期間,甲向選民 A 拉票時, 承諾若甲未來當選,將推薦 A 的兒子進入甲的企業內工作,因此動搖了 A 的投票意向。為求勝選,甲的員工乙向甲提議,由乙想辦法拍攝競選對手丙的私生活,以作為選戰的攻擊素材。甲回覆乙:「我支持你的想 法!」當天夜裡,乙在前往丙家時,看見丙的汽車停在小巷內且車身劇烈晃動,懷疑是丙與其秘書丁二人在車內性交。乙悄悄貼近車子,聽見丙叫著丁的名字,且發出性交的聲音,便立即持手機錄下該段聲音與車子震動的影片,隨即將該段影音檔以手機通訊軟體傳送給甲。丙發現乙後,乙迅速逃逸,丙立刻開車追趕,丁在過程中不斷催促丙開快一點, 導致丙在明知可能會撞到用路人的情況下,因車速過快撞上路人 B,B 因而受傷昏迷。丙、丁驚恐萬分,即使認知到若當下不施以救援,B 可能會死亡,仍立即逃離現場。半小時後,丙單獨回到現場察看,發現 B 仍倒臥在馬路上,誤認 B 已死,怕 B 的「屍體」被發現,便將 B 載到附近樹林中掩埋。翌日,甲利用電腦軟體將上開影音檔與虛假性影像合成為丙、丁的性交影片,打算在選前之夜散布。兩天後,B 的屍體被發現, 法醫確認 B 是因掩埋而窒息死亡,至於先前遭受的撞擊傷害,並非致命 的原因。
試問:甲、乙、丙、丁在刑法上應如何論處?(100 分)
(附註:1.僅需檢討中華民國刑法典之罪名,毋須檢討其他特別法。2.答 題除引用相關學說或實務見解外,應就本案之論斷附具個人意見。)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1. 丙的「因果歷程錯誤」與「概括故意」 (最核心給分點)
- 擬答: 必須詳細討論「丙以為 B 已死而掩埋(構成要件錯誤中的因果歷程偏離)」。
- 實務(概括故意): 認為丙的第一階段撞擊與第二階段掩埋是基於一個整體的殺人或傷害故意,不論死於哪一階段,皆論以殺人既遂。
- 學說(因果歷程顯著偏離): 應檢討丙在掩埋時是否具備「預見可能性」。若偏離非屬常態,則第一階段論「殺人未遂」,第二階段論「過失致死」,兩罪併罰。
- 個人意見: 建議採學說見解,因丙掩埋時主觀上已無殺人故意(誤認已死),論以殺人既遂有違罪刑法定。
2. 丁的「保證人地位」與「共同正犯」
- 擬答:
- 丁不斷催促丙開快車,是否構成「危險共同體」或「危險前行為」?
- 若丁與丙具備共同逃逸的犯意聯絡,丁是否也對 B 的生命負有保證人義務?(應論述丁是否構成第 294 條第 2 項違背義務遺棄致死罪的共同正犯)。
3. 甲與乙的「妨害秘密」細節
- 擬答 應明確引用刑法第 315-1 條第 1 款(錄音)與第 2 款(錄影)。並討論「車身劇烈晃動」是否屬於「非公開活動」?(實務多認為縱使在小巷,若有隔絕設備如車窗,仍具備隱私合理期待)。
4. 甲的「合成性影像」 (新法考點)
- 擬答 應強調刑法第 319-4 條不處罰未遂,但本案甲已完成「製作」行為,且主觀上有「散布意圖」,故即便選前之夜還沒到(尚未散布),仍構成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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