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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高等考試_三級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102594
科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年份:110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16 歲的甲男與國中同學同齡之乙男透過手機上之通訊軟體用互傳訊息, 甲傳給乙的內容為: 「因考上明星高中,獲得祖父贈與一台 A 牌電腦, 市價新臺幣(下同)30000 元,但我其實更想要手機」 。乙遂回發訊息, 內容為: 「我願意以 25000 元向你購買該 A 牌電腦」 ,但卻誤打成 35000 元。乙隨後發現有誤,而將該訊息收回,但甲已經已讀。試問:

申論題內容

(三)該契約之效力如何?(10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我討厭吃紅蘿蔔
(三)該買賣契約效力未定
1.依民法第13條規定,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次按民法第77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除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日常生活所必需者,應得法定代理人允許。又依民法第79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其法定代理人允許而為契約行為,於法定代理人承認前,其效力未定。
2.本題甲乙皆為16歲之未成年人,依民法第13條規定,甲乙皆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又買賣電腦難謂為其日常生活所必需,倘若買賣契約成立,甲乙因此負有交付價金及電腦之義務,並非純或法律上利益之行為,故該買賣契約應得甲乙雙方之法定代理人承認始生效力,倘未經法定代理人承認,該契約為效力未定。
詳解 提供者:萱

(三)甲乙間買賣契約效力未定

1.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時,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身分或年齡,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此有民法第77條定有明文。甲16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因考上明星高中,祖父贈與其A牌電腦,該贈與行為始甲無償取得A牌電腦之所有權,並無因而負有義務,得認為該贈與行為甲係純獲法律上利益,甲得自行為之

2.未成年人因繼承、贈與、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而未成年人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使用、收益。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此有民法第1087條、1088條定有明文。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祖父贈與之A牌電腦為甲之特有財產,由其父母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倘為甲之利益所必要,得處分該A牌電腦,若非為甲之利益所為之處分,則依民法第118條第一項規定,無權處分

3.又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所訂立之契約,效力未定。此有民法第79條定有明文。甲乙皆為限制行為能力人,雙方訂立之買賣契約須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始生效力,倘甲乙之法定代理人一方不為同意時,該買賣契約則確定無效,若甲乙之法定代理人均同意時,該買賣契約確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