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乙間買賣契約效力未定
1.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時,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身分或年齡,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此有民法第77條定有明文。甲16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因考上明星高中,祖父贈與其A牌電腦,該贈與行為始甲無償取得A牌電腦之所有權,並無因而負有義務,得認為該贈與行為甲係純獲法律上利益,甲得自行為之。
2.未成年人因繼承、贈與、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而未成年人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使用、收益。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此有民法第1087條、1088條定有明文。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祖父贈與之A牌電腦為甲之特有財產,由其父母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倘為甲之利益所必要,得處分該A牌電腦,若非為甲之利益所為之處分,則依民法第118條第一項規定,無權處分。
3.又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所訂立之契約,效力未定。此有民法第79條定有明文。甲乙皆為限制行為能力人,雙方訂立之買賣契約須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始生效力,倘甲乙之法定代理人一方不為同意時,該買賣契約則確定無效,若甲乙之法定代理人均同意時,該買賣契約確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