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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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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 114 地方政府公務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134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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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14年 - 114 地方政府公務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134583
科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14年 - 114 地方政府公務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134583
科目: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三、甲男之妻於數年前往生,甲有乙、丙、丁三子。乙男與戊女結婚,育有 一女己。丙男與庚女結婚,育有一女辛。丁男已離婚,獨自養育其獨生 女壬。去年 2 月乙因病去世,甲於今年 3 月病逝,丙於今年 5 月發生嚴 重車禍而往生。甲病逝時留有遺產銀行存款新臺幣 3000 萬元,丁於知悉 甲往生後依法拋棄繼承。試問:本題依據我國民法之繼承規定,甲遺留 之銀行存款最終會由誰獲得?各分別獲得多少金額?(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