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為 A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下稱 A 公司)董事長,甲有意以董事會決議發放現金之方式,分派 A 公司全部或一部之股息紅利與法定盈餘公積。請依據我國公司法附理由詳細分析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二)假設 A 公司已依公司法規定完成以董事會決議發放現金之方式分派 A
公司股息紅利與法定盈餘公積之法定程序,A 公司股東乙持有 A 公司
總發行股數百分之二之股份,乙擬行使股東提案權,於 A 公司股東常
會提案將 A 公司以現金發給股息紅利與法定盈餘公積之權限,改由股
東會決議行使,請問依公司法規定乙之提案合法性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