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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3年 - 113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商事法#119410
科目: 商事法
年份:11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與韓國 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 訂立工具裝備統包銷售合約,A 公司將工廠自動控制系統零組件一批 (下稱系爭貨物)以新臺幣(下同)3,050 萬元出售於 B 公司。系爭貨物 於基隆港等待裝船運送時,德國 C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C 公司)所有德國籍貨櫃輪靠泊基隆港碼頭時,因 C 公司貨櫃輪船長甲疏未發現船速過快,於接近碼頭時,擦撞編號碼頭上橋式起重機,該起重機再撞擊碼頭上等待裝載系爭貨物之貨櫃,致 A 公司受有系爭貨物部分零件損壞價額 1,800 萬元、及因貨物受損支出重新整理人工費、車輛作業費、倉儲服務 費、木箱費、第二次運費、報關費、賠償 B 公司違約金等,合計 2,476 萬 元之損害。經查,C 公司貨櫃輪船價值 8,000 萬元,C 公司貨櫃輪船本次 運送傭船契約運費為 60 萬元。請依據我國海商法附理由詳細分析 C 公司 所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