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為給付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 理辦法之相關規定,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基金專戶名義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並應揭露於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試問:

(2)基金保管機構以基金專戶名義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後,其清償責任有無限制?(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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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吳旻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