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35 歲之甲男與 28 歲之乙女結婚 2 年,生有剛滿週歲的男嬰丙。甲之母親已去世,父
親丁罹患嚴重失智症,經監護宣告後,長期住在療養機構。由於甲乙的工作繁忙,
因此將丙交由乙的寡母戊照顧,週末方將丙帶回家中。甲熱愛登山,於民國 107 年 4
月 1 日向公司請假一個月至尼泊爾攀登喜馬拉雅山,卻在攀登中途遇上大風雪而失
蹤,未在預定期日內回來。乙則在 4 月中搭飛機赴歐洲參加商展,竟碰上飛機失事,
迫降印尼森林中。甲、乙之屍體皆未被發現。試問:
⑵丙應由何人來履行保護教養的義務?理由何在?(20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依左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以上為監護人或法定監唬護人
監護權
無行為 順序:同居戊,
丁:無行為能力
詳解
第1091條(監護人之設置)
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第1094條(法定監護人)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