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受扶養親屬
由扶養人在所得稅申報5/1-5/31結算申報,免稅額全額扣除,一般扣除額由扶養者依標準及列舉取高擇扣除
2.非為受扶養親屬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除依第七十一條規定免辦結算申報者外,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並就其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之義務。免稅額及扣除額按該年度死亡人死亡前日數占全年日數比例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