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假設甲、乙、丙、丁、戊 5 人共有 A 地一筆,其應有部分各為 5 分之 1。請附具理 由回答下列問題:

⑵最高行政法院 91 年度判字第 214 號判決認為:「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規 定處分全部共有物時,其承受人,得為共有人之一,或必須為該共有物全體共有 人以外之第三人,法律並未設限制規定。」準此,前開設例之甲、乙、丙 3 人自 得將 A 地全部出售予丁。而此時,戊是否得主張優先承購權?(13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