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土地徵收條例第 18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接到中央主管機關通 知核准徵收案時,應即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 人。」準此,假設甲所有之 A 地一筆,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法公告徵收。 試問:該徵收公告所發生之法律效力為何?又,甲對於徵收公告有異議時,應如何 為之?請就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說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