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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選試智慧財產法)、專技高考_律師(選試智慧財產法):智慧財產法#79828
科目:智慧財產權法
年份:108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三、甲為 A 光學鏡頭製造公司(下稱 A 公司)的行銷單位業務員。與 A 公 司訂立僱傭契約,其中有條款關於研發成果歸屬,約定甲於 A 公司任職 期間之所有發明,均自動歸屬於 A 公司,甲不得有異議。由於甲於任職 A 公司前,具有光學科技研究的博士學位與研究經驗,鑑於市場對智慧 型手機之防震數位鏡頭的需求頗殷,遂自行研發 X 型防震數位鏡頭之生 產技術。研發期間,甲曾利用或參考 A 公司的資料庫與現存光學鏡頭製 造技術,並常就光學技術的技術問題諮詢 A 公司之研發部門。甲完成 X 型防震數位鏡頭之生產技術後,並未通知 A 公司,竟自行向經濟部智慧 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三年後獲授予專利之審定並公告。後因甲有資金 之需要,將 X 型防震數位鏡頭之方法專利權讓與於乙,並業已向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完成專利權之讓與登記。乙取得該專利後,大量生產 X 型防 震數位鏡頭,於市場上銷售。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⑵ A 公司未經乙之同意,亦於市場產銷 X 型防震數位鏡頭。乙得否對 A 公司主張專利權侵害而請求損害賠償?(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