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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請依據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解釋下列名詞:(25 分)
⑷緊急醫療救護人員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一)依據緊急救護辦法第二條所指救護人員,為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執行緊急救護任務之人員。
(二)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四條,所稱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指醫師、護理人員、救護技術員。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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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是為 醫生、護理人員 及 救護技術員。
詳解
經過國家合定之機關訓練,且通過考試拿取證照後的醫生 護理人員 以及緊急救護人員(EMT)
詳解
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4條規定
本法所稱之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指醫師、護理人員、救護技術員
詳解
緊急醫療救護人(簡稱救護人員)指醫生、護理人員、救護技術員
詳解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四條:本法所稱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指的是醫師.護理人員.救護技術員
詳解
依據緊急醫療救護辦法第4條之規定:本法所稱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指醫師.護理人員.救護技術員
詳解
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
本法所稱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指醫師、護理人員、救護技術員。
詳解
根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四條規定,緊急醫療救護人員為醫師 護理人員 救護技術員
根據緊急救護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四所稱救護人員為各消防機關執行緊急救護任務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