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共同防火管理之步驟及方法 : (一)共同防火管理協議會之設置及運作 (二)協議會召集人之選任。 (三)共同防火管理人之遴任及賦予防火管理上之必要權限。 (四)自衛消防編組:應包括指揮中心及地區隊。 1. 指揮中心:應設指揮班、通報班,並得視需要增編滅火班、避難引導班 、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等,其所需人員由協議會協議組成之。 2. 地區隊:由各場所防火管理人依事業單位規模編組之。 (五)滅火、通報、避難訓練之實施相關事宜。 (六)防火避難設施之維護管理相關事宜。 (七)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滅火行動、通報連絡及避難引導相關事宜。 (八)火災發生時將建築物構造及其他相關資訊提供予消防單位並引導救災相關事宜。 (九)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相關事項。 (十)建築物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工程施工中之安全對策。 (十一)其他共同防火管理業務上必要之事項。
一、說明:依據消防法第13條規定,11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管理權有分屬時,為了實現防火管理制度,各管理權人須協議制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以落實防火管理原則,並報請當地消防機關核備。 二、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內容: (一)制定場所- 1.地面樓層達11層以上建築物 2.地下建築物 3.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 (二)制定時機-管理權有分屬時 (三)制定對象- 1.原則:由各管理權人互推一人為招集人協議制定 2.例外:無法互推出一個人為招集人時,管理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