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災害防救法說明有關警戒區域劃定的構成要件為何: (一)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應視災害之規模 、性質、災情、影響層面及緊急應變措施等狀況,決定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開設時機: 1. 二級之開設時機: 氣象局連續發布豪雨特報, 廿四小時累積雨量達二○○毫米以上,經經濟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 一級之開設開設時機: 氣象局發布超大豪雨特報且廿四小時累積雨量達三五○毫米以上或氣象局解除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仍持續發布超大豪雨特報,經經濟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二)為預防災害或有效推行災害應變措施,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直轄市、縣 (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應視災害規模成立災害應變中心。 (三)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或防止災害擴大,指揮官於災害應變範圍內,依其權 責分別實施下列事項,並以各級政府名義為之: 劃定警戒區域,製發臨時通行証,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 (四) 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依災害防救法第 31 條,所為之下列處分,應予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方式揭示,撒銷、癈止或變更時,亦同: 1、劃定警戒區域,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 2、指定道路區間、水域、空域高度,限制或禁止車輛、船舶或航空器之通行。
依災害防救法說明有關警戒區域劃定的構成要件為何:
(一)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應視災害之規模
、性質、災情、影響層面及緊急應變措施等狀況,決定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開設時機:
1. 二級之開設時機:
氣象局連續發布豪雨特報, 廿四小時累積雨量達二○○毫米以上,經經濟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 一級之開設開設時機:
氣象局發布超大豪雨特報且廿四小时累積雨量達三五○毫米以上或氣象局解除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仍持續發布超大豪雨特報,經經濟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二)為預防災害或有效推行災害應變措施,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直轄市、縣
(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應視災害規模成立災害應變中心。
(三)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或防止災害擴大,指揮官於災害應變範圍內,依其權
責分別實施下列事項,並以各級政府名義為之:
劃定警戒區域,製發臨時通行証,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
(四) 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依災害防救法第 31 條,所為之下列處分,應予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方式揭示,撒銷、癈止或變更時,亦同:
1、劃定警戒區域,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
2、指定道路區間、水域、空域高度,限制或禁止車輛、船舶或航空器之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