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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0年 - 100 一般警察、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消防警察人員: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29709
科目:一般警察/警察◆四等◆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112年前)
年份:10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預判災害潛勢區域可能因豪雨致災,將劃定警戒區域進行管制,請依災害防救法規 定,說明有關警戒區域劃定之構成要件為何?(25 分)

詳解 (共 7 筆)

詳解 提供者:wei1030

依災害防救法說明有關警戒區域劃定的構成要件為何: (一)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應視災害之規模 、性質、災情、影響層面及緊急應變措施等狀況,決定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開設時機: 1. 二級之開設時機: 氣象局連續發布豪雨特報, 廿四小時累積雨量達二○○毫米以上,經經濟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 一級之開設開設時機: 氣象局發布超大豪雨特報且廿四小時累積雨量達三五○毫米以上或氣象局解除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仍持續發布超大豪雨特報,經經濟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二)為預防災害或有效推行災害應變措施,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直轄市、縣 (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應視災害規模成立災害應變中心。 (三)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或防止災害擴大,指揮官於災害應變範圍內,依其權 責分別實施下列事項,並以各級政府名義為之: 劃定警戒區域,製發臨時通行証,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 (四) 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依災害防救法第 31 條,所為之下列處分,應予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方式揭示,撒銷、癈止或變更時,亦同: 1、劃定警戒區域,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 2、指定道路區間、水域、空域高度,限制或禁止車輛、船舶或航空器之通行。

詳解 提供者:洪茂哲
一、有關警戒區劃定,相關法規有災防法24條、27條、31條 二、說明:經相關方法預測地區災害潛勢區域,可能達成災標準,造成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上之損失,為了盡可能縮小災害造成傷害範圍,特此劃定緊戒區,勸導或強制撤離及安置名眾,移除有可能妨礙救災之設備或物件,限制人車出入,進行交通管制,犯罪防治。 三、有關法條: (一)災防法第24條第1項(緊急避難實施)-為了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或防止災害擴大,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公所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勸告或強制其撤離,並做適當之安置 (二)災防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各級政府緊急應變事項)-警戒區劃設、交通管制、秩序維持及犯罪防治 (三)災防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依權責實施)-劃定境界區,製發臨時通行證,限制人名進入或命其離去
詳解 提供者:鄭為霖
災害潛勢地區可能因豪雨致災,成重大災害。 1. 依災害防救法第13條規定: 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應視災害之規模、性質、災情、影響層面及緊急應變措施等狀況,決定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機及其分級,應於成立後,立即報告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並由召集人指定指揮官。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得視災情研判情況或聯繫需要,通知指轄市、縣(市)政府立即成立地方災害應變中心。 2. 依災害防救法第31條規定: 各級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指揮官於災害應變範圍內,依其權責分別實施下列事項,並以各級政府名義為之: 劃定警戒區域,製發臨時通行證,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 3. 指揮官劃定警戒區,應予公告,並需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揭示;撤銷、廢止或變更時,亦同
詳解 提供者:玄(111消特四等已上榜)

依災害防救法說明有關警戒區域劃定的構成要件為何:
(一)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應視災害之規模
、性質、災情、影響層面及緊急應變措施等狀況,決定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開設時機:
1. 二級之開設時機:
氣象局連續發布豪雨特報, 廿四小時累積雨量達二○○毫米以上經經濟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 一級之開設開設時機:
氣象局發布超大豪雨特報且廿四小时累積雨量達三五○毫米以上或氣象局解除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仍持續發布超大豪雨特報經經濟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二)為預防災害或有效推行災害應變措施,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直轄市、縣
(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應視災害規模成立災害應變中心。
(三)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或防止災害擴大指揮官於災害應變範圍內,依其權
責分別實施下列事項,並以各級政府名義為之:
劃定警戒區域,製發臨時通行証,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
(四) 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依災害防救法第 31 條,所為之下列處分,應予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方式揭示,撒銷、癈止或變更時,亦同:
1、劃定警戒區域,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
2、指定道路區間、水域、空域高度,限制或禁止車輛、船舶或航空器之通行。

詳解 提供者:張閔淵
已經改第30條了。
詳解 提供者:小聖

詳解 提供者:哲
消防法規第20條 消防指揮人員應視規模大小 設置緊戒區 禁止人 車進入 消防法規第23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 收到有火災於虞之現象 劃定緊戒區 禁止人 車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