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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與不動產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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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 專技高考_不動產估價師:民法物權與不動產法規#100731
> 申論題
一、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與土地增值稅記存,兩者之異同為何?申請不課徵土 地增值稅之土地再移轉第三人時,於計算漲價總數額其原地價為何?土 地增值稅記存之土地再移轉時,於計算漲價總數額其原地價為何?請分 別說明之。
相關申論題
二、依不動產估價師法之規定,不動產估價師受委託人之委託,辦理土地、 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及其權利之估價業務。估價業務之「土地」、 「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及其「權利」所指為何?請依土地法 之規定,分別說明之。
#421769
三、甲將其所有之土地於設定抵押權予乙後,再將該土地設定地上權予丙, 丙嗣後於土地上興建房屋一棟。抵押權人乙因甲逾期不清償其債務, 可否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該房屋與土地併付拍賣?又地上權 人丙可否就該房屋,出讓予乙?請依規定分別說明之。
#421770
四、地上權之取得,有基於法律行為與基於法律行為以外之原因兩種。 試問基於法律行為以外之原因取得規定為何?請列舉說明之。
#421771
四、土地登記之更正其目的,在於確立地籍,保護產權,藉以維持不動產交易安全。試依土地法第 69 條之規定,分別說明「聲請更正」與「逕為更正」之內涵並就聲請更正登記之要件為何?分別說明之。(25 分)
#551506
三、土地所有權移轉依法免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有那些?又土地增值稅之 「免徵」與「不課徴」,兩者之意涵為何?依法免徵土地增值稅或依法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再次移轉時,其原地價為何?請分別說明 之。 (25 分)
#551505
二、甲與乙簽約,將其所有之土地 X 設定地上權於乙,並約定乙不得將土地 X 分割且預收 10 年地租。嗣後乙因資金需求,一年後將於土地 X 之地上權,讓與於丙。試問:丙將土地 X 分割再分別讓與丁、戊,甲阻止之, 是否有理?又乙僅將在土地 X 上所興建之房屋 Y,讓與於丙,是否可 行?又假設甲設定地上權於乙後,將土地讓與於 A,三年後,A 向丙催收取地租,否則將依法終止地上權,是否有理?請分別說明之。 (25 分)
#551504
一、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62 條規定:「市地重劃後,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其原有之土地。但對於行政上 或判決上之處分,其效力與原有土地性質上不可分者,不適用之。」何 謂「視為其原有之土地」?又但書所稱「對於行政上或判決上之處分, 其效力與原有土地性質上不可分者,不適用之。」其意涵為何?試分別 說明之。(25 分)
#551503
四、何謂公共設施保留地?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稅稅率為何?又 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或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 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之移轉, 其土地增值稅如何計徵?試分別申述之。(25 分)
#520583
三、土地增值稅之免徵、不課徵、不計徵,其內涵之差異何在?並依現行規定各列舉二種情形說明之。(25 分)
#520582
二、甲、乙、丙、丁、戊五人共有一宗 A 地,應有部分登記分別為:甲十分 之三、乙十分之三、丙十分之二、丁十分之一、戊十分之一。乙未經甲、 丙、丁、戊四人同意將應有部分設定普通抵押權於 X 銀行。甲提出共有 A 地分割,並主張分割後將前揭普通抵押權移存於乙所分得之土地。試問甲的提議,依法規定在那些情形下,可以成立?請評述之。又假設 A 地分割時,戊以金錢補償,依法規定應受補償人戊,對甲、乙、丙、丁四人所分得之土地,可取得何種權利?對 X 銀行有何影響?試分別申述之。 (25 分)
#520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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