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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警察法制人員:偵查法學與刑事司法作業#69658
科目:偵查法學與刑事司法作業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張三因其女友遭某甲調戲,心生不滿,乃邀好友李四、王五共謀對某甲以傷害之方 法教訓之。某日,張三開車,搭載李四、王五,並在車上備妥木棍 3 支,在某甲下 班途中將之攔下,3 人將某甲強行拖入車內徒手毆打,嗣因見該處人車往來,怕被人 發覺,張三乃提議將某甲載到附近山區繼續毆打,李四、王五均表同意。隨後張三 即開車,由李四、王五押住某甲到數公里外之山區,3 人將某甲拖出車外,由李四、 王五分持車內備妥之木棍亂棒擊打某甲,張三則在旁觀看,直到某甲昏厥倒地,3 人 才同車離去。某甲則經登山遊客發現報警送醫,就醫後因顱骨遭棍棒擊打骨折,顱 內出血不治死亡。問張三、李四、王五應負何刑責?(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爾食爾祿民脂民膏
法律初心者隨便練習,懇請各位法界前輩高抬貴手~
爭點在於:
依題示,由李四、 王五分持車內備妥之木棍亂棒擊打某甲,張三則在旁觀看,直到某甲昏厥倒地,3 人 才同車離去。某甲則經登山遊客發現報警送醫,就醫後因顱骨遭棍棒擊打骨折,顱內出血不治死亡。(不另外討論傷害+義務遺棄罪原因在於:就醫後因顱骨遭棍棒擊打骨折,顱內出血不治死亡,應可認為當下就死亡,況且對於出自傷害故意攻擊他人,還得負有救助義務實在是沒有任何期待可能性)
刑法第277條第2項傷害致死罪之加重結果犯,依刑法第17條檢驗為故意基本犯罪加上過失加重結果;惟加重結果犯是否適用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容有爭議:
1.學說上採擇主觀預見可能,以個別行為人主觀上能否預見加重結果之發生。
2.近來實務上採擇客觀預見可能,行為人於行為時客觀上能預見其行為所導致之結果便得成立共同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