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初心者隨便練習,懇請各位法界前輩高抬貴手~
爭點在於:
依題示,由李四、 王五分持車內備妥之木棍亂棒擊打某甲,張三則在旁觀看,直到某甲昏厥倒地,3 人 才同車離去。某甲則經登山遊客發現報警送醫,就醫後因顱骨遭棍棒擊打骨折,顱內出血不治死亡。(不另外討論傷害+義務遺棄罪原因在於:就醫後因顱骨遭棍棒擊打骨折,顱內出血不治死亡,應可認為當下就死亡,況且對於出自傷害故意攻擊他人,還得負有救助義務實在是沒有任何期待可能性)
刑法第277條第2項傷害致死罪之加重結果犯,依刑法第17條檢驗為故意基本犯罪加上過失加重結果;惟加重結果犯是否適用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容有爭議:
1.學說上採擇主觀預見可能,以個別行為人主觀上能否預見加重結果之發生。
2.近來實務上採擇客觀預見可能,行為人於行為時客觀上能預見其行為所導致之結果便得成立共同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