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於民國107年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調整第247條第1項規定為: 「公 開發行股票公司之公司債總額,不得逾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 後之餘額」 ,上市公司 A 擬於今年10月對外發行新臺幣(下同)50億元 的可轉換公司債及20億元的無擔保公司債,假設 A 公司今年6月30日的 資產負債表,股東權益為42億元。試問 A 公司上述舉債行為,是否合法? 另,若 A 上市公司之上述發行公司債總額70億元,改以私募發行普通公 司債的方式,是否合法?請分析之。 (30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募集:證交法28-4 有擔保、可轉換、附認股權公司債:2X=84E
無擔保(普通)公司債 :1/2X=21E
私募:證交法43-6普通公司債:4X=168E
故
1.發行50E可轉換公司債<84E ok
2.發行20E無擔保公司債<21E ok
3.私募70E普通公司債<168E ok